第一篇: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诉讼服务进社区暨诉调对接工作协议签字仪式,在这里,我代表xx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各位领导和居民的到来以及支持人民法院和社区工作的同志表示最真诚的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提供强了有力的法律保障。xx社区将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加强与新区法院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调解与诉讼结合,实现程序对接、信息对接、场所对接、效力对接、执行互动,利用诉调结合方式化解社区内复杂的纠纷,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构筑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维护社会稳定。
一、强力推进“诉调对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力量
“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法庭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整合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量,将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的有效途径。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要求,通过这些机制的运作,有效整合力量,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综合运用,使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二、健全制度,做到在纠纷解决程序上的“对接”
我们将以社区人民调解室和诉讼服务室为平台,街道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社区综治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形成司法、行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一是发挥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居民小组长、社区法律志愿者的作用,健全纠纷调处网络体系,畅通信息,为调处纠纷提供信息、组织保障。二是社区综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纠纷要按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报新区诉讼服务中心备案,以便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并及时反馈信息,切实体现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三、加大指导,在社区人民调解效力上实现“对接”
我们将请新区法院诉讼庭、社区法律志愿者以及社区“草根法治宣讲团”成员对社区调处的案件进行评议,对调解文书的制作、法律条款的适用进行点评,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查笔录样本等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一线调处纠纷的成功率、正确率。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法庭都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以增强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自信心,树立人民调解员在当地群众中的威信,促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相互配合,在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中进行“对接”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与新区法院诉讼法庭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等各环节都进行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案结事了。一是由法院确认人民调解效力,高效结案。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处理的纠纷能案结事了。二是实现执行互动。社区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延伸到诉讼案件审判后,协助做好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避免因判决执行引发的矛盾反复与激化,直至彻底化解纠纷。
各位领导、居民朋友,今天与新区法院诉讼庭“诉调对接”的建立,就是要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调解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让到法院打官司的人在诉讼前在“诉调对接”通过“老娘舅”进行调解的方法化解纠纷,并通过社区诉调服务室这一新的工作平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业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努力在解决社区婚姻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等社会热点问题上有新的更大的作为,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诉调对接的探索与思考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所需,减轻群众“诉累”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成为一大亮点,并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重点改革项目。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效,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十分重要。“诉调对接”工作便应运而生,呼之而出,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
一、“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他一席话,是对享有“东方经验”之誉的调解工作最好的诠释。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
1、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
2、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
3、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 ……此处隐藏9434个字……WwW.)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6、对于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7、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以便各方协同做好调解工作。
8、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积极探索、不断研究规范委托或邀请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的举措,及时总结推广法院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经验。
四、推行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1、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
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5、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6、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效力的,应当出具决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备案。
附: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2、司法确认申请书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
发:县人民法院各庭、室,县司法局各股、室、处、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年8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
一案,申请人(原告)要求解决
纠纷。我院现委托进行调解。请在15日内调解结案。(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可延长期限)。
附:联系方式:
1、申请人(原告):
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
电话:
2、承办业务庭:
承办人:电话:
年月日
司 法 确 认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 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调确字第号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