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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的容留卖淫案件中的认识

时间:2024-09-14 04:05:33
关于在办理的容留卖淫案件中的认识[此文共960字]

关于在办理的容留卖淫案件中的认识

县局党委:

我是民警AAA,我深刻的认为,这一次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机会难得,意义重大。既是坚定信仰,坚定方向的党性教育,也是一项激浊扬清、纯洁队伍、引导我们广大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的工作生活方方面面的自查自纠的好机会。近期,我通过自查,发现了在2018年月办理的一件刑事案件( 容留卖淫案)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特向县局组织汇报关于该案件的认识,请组织阅示。

一、案件的发生与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案件来源:2018年 月,我在时辖的派出所工作,按照所领导的工作安排,在刑事侦查组工作,负责协助所分管领导办理刑事案件。2018年月,我所治安组在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件中深挖发现,我辖区居民多次利用自家房屋容留失足妇女在家中从事卖淫违活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依法构成犯罪,遂决定立案侦查。我是该案件的主侦查员之一,和我一同办理该案件的还有比我来参加工作时间还晚一些的 同志。

存在的问题:通过回头看的自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报候审保证书填写不完整。

2. 嫌疑人吴学文第一次讯问笔录口头传唤到达和离开时间未填写,未签名。

3. 在立案以后一直到取保候审以前缺乏讯问笔录。

4. 多分辨认笔录中见证人未写明其身份信息。

5. 无违法人员户籍信息表,缺乏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6. 检查笔录中缺乏对证据保全的50元的违法犯罪所得的来源说明。

7. 对证据保全的50元未进行收缴,也未依法追缴50元违法所得。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发现问题以后,我深入反思,发现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的确当时来时间不长,人生中刚接触办理刑事案件,摸着石头过河,确实业务不精,能力有所欠缺,很多改办但是没有的事情确实是不知道要办。二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以至于个别案卷没有签字这样的低级错误的发生。三是对刑事案件的认识不足,以至于在自己潜意识里按照办理治安案件的标准将该刑事案件在办理,以至于产生认为50元钱违法所得很低,可以不用追缴的错误认识。四是和我一起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张波同志来白马所工作时间比我还短,接触刑事案件的时间比我还少,作为两个同是“半桶水”侦查员一起办理,终于产生了以上几个简单而又低级的错误。

三、对该案件的认识

该案件的低级错误的产生,客观上反映了我在2018年时期作一名合格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员是有差距的,说明我的业务还不精,服务人民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知耻而后勇,借助这次教育整顿的契机,我将进一步回头看,看一看曾经办理的案件,捋一捋曾经经历的每一次接处警,想一想还有哪些存在不足之处,一一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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