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
2018年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事后,安徽合肥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发布通报称,该乘客为合肥永红路小学教师罗某,由于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已被停职。铁路警方也通报了事件处理结果: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乍一看,这并不是一起重大事件,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但此事确在近期被广大网友们纷纷热议。笔者闲暇之余,仔细阅读了网上有关报道、网友评论及事件视频,发现大家评议的热点集中在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否过重;火车站为何不能通融;是否存在网络舆情道德绑架这三个方面,而争论的焦点与当事人的身份--某小学教导处副主任息息相关。对此问题,我来谈一谈个人看法,希望与各位读者共勉。
第一,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否过重?从相关报道中得知,对于当事人的处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警方责令罗某某认错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二是庐阳区教体局对当事人罗某某立即停职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警方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罚款处理,我觉得无可厚非。网友们的争议集中在第二项处罚,即当事人所在学校对其停职检查。有些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也没有违反单位的制度,且已经受到警方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应再次处罚。但我认为,当事人的身份是学校的老师,而且是教导处副主任,有责任维护学校的声誉。如果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其他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为单位带来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单位的形象,作为单位,为何不能对她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当事人如果还是中共党员,本人所在党组织还应对其同时进行相关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这与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并不矛盾,也不重复。
第二,火车站工作人员为何不能通融?事发后,有记者采访当事人,她辩称:自己的丈夫被拦在检票口外,自己阻挡列车关门,只是为了争取10秒钟让丈夫赶上车,只需要列车工作人员与检票口的人协调和通融一下,就能解决问题,也就不会造成列车晚点了,自己并没错。对于这一辩解,有部分网友认为:如果铁路部门设身处地为乘客着想,稍微灵活处理这件事,这种事根本不会发生。还有网游认为:大多数人都强调的是多数人的需要,而漠视少数人的权利,但不要忘了,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变成那“少数人”中的一个,为什么就不能等一等这一家人呢?对于上述这些看法,我个人持否定态度。我们常说“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人同情这位拦火车的妇女,认为车站工作人员可以变通,但是规矩就是规矩,要是因为同情就开绿灯,如果后面又赶来一个迟到者呢?那他朋友是不是可以继续堵车门?大家接力为迟到者堵车门,车还开不开?制度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火车站不能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法规,今天给这个通融,明天给那个绿灯,就会造成“破窗效应”,导致任何制度都不能严格执行,其后果可能就会影响或危害其他旅客的安全。当然,如果遇到危及乘客生命或涉及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铁路部门自然也会特事特办,例如:某位乘客在高铁上突发重疾急需救治,列车在某站临时停靠转运病人,虽然造成延误但得到全体乘客的一致谅解,也没有人会觉得不妥。但是,本文中提到的当事人,把自家事当成大家事,把自己的错误让大家买单,仅仅为了赶上当天最后一班车就堵车门而坚决不改签,这就触碰了道德的底线,完全不值得为其通融。
第三,是否存在网络舆情道德绑架?堵车门事件发生后,网络舆情迅速升温,当事人被人肉搜索出来是某小学教导处副主任。网友们纷纷批评当事人,认为此人没有师德,其行为有愧于人民教师的光荣职业,更不配担任教导处主任。还有部分网友认为,当事人是典型的网络舆论受害者,老师虽然是该女子的职业,但是没有必要上纲上线,没有明文规定老师要以怎样一种方式,在工作以外还要遵守单位规定,不应该因其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我个人认为:“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何为特殊身份者,就本案来说,老师、医生、警察、军人、党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属于特殊职业。这些特殊身份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大多与民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寄托者人民群众的期望,代表者某个行业或机构的形象。他们若有不当的言行举止,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对这些人员的要求肯定会更严一些,标准会更高一些,不能等同于普通民众。例如:一名党员会受到党纪和国法的双重约束,一名军人会受到军纪和国法的双重约束,就是我们常说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当事人作为一名教师,也应该受到职业道德和国法的双重约束。国家教育部于2014年1月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十款明确规定“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据此,当事人所属教体局对其停职检查,并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这正是“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的具体体现,而并不能一概而论的视为网络舆论道德绑架。
综合来说,此事之所以会引发如此高的关注,除了剧情荒唐本身,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特殊身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员,代表着企业和党组织的形象。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遵纪守法,弘扬传统美德,用优良的作风,展现企业和党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