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集团、总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分公司辖内全体内勤员工。
第二章 差勤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每月差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同时作为每月工资发放依据。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对所辖机构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虚假情况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妥善保管各类假条、证明等原始凭证;
(二)以周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送各类假条(每周五报送本周假条);
(三)按月向本部门员工公布考勤情况。
第五条 考勤方式
(一)分公司考勤方式:在分公司本部办公的员工,公司采用指纹系统考勤,员工上下班时须到指定地点考勤。
(二)各中心支公司本部、四级机构的考勤均应采用指纹或面部识别系统进行考勤。
第六条 考勤时间分公司本部考勤时间如下:
时间 | 早上 | 下午 | 晚间 |
周一 | 8:00前 | 14:00—14:30 | 18:00以后 |
周二至周五 | 8:30前 | 14:00—14:30 | 18:00以后 |
各中心支公司如因季节、岗位性质等原因采用不同的作息时间
应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按时出勤,因个人指纹原因未能在考勤机中记载当期差勤记录的,应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手工签到签退,四级机构内勤人员应到机构考勤员处手工签到签退。
第八条 差勤种类设置
(一)出勤;
(二)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上班的情况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下班的情况为早退;
(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加班补休等);
(四)公务外出;
(五)加班。
第九条 旷工情形及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勤的;
2.假期已满逾期未归,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3.谎报请假理由休假,经查证属实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2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日全部收入;
2.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收入;
3.如发生多次(二次及以上)旷工,累计时间在5天(含)以内的,公司将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请假种类及审批规定
第十条 请假包括以下类别
1.事假;2.病假;3.婚假;4.产假/哺乳假;5.看护假;6.年休假;7.丧假;8.工伤假;9.因公外出。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手续
(一)凡请假或因公外出无法进行正常考勤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或公出手续,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备。
(二)审批流程如下:
人员分类 | 请假时间 | 公出时间 | 最高审批人 |
员工 | <2天 | <3天 | 部门负责人 |
≥2天 | ≥3天 | 分管总经理 | |
中支部门级干部 | <2天 | <3天 | 中支分管总经理 |
≥2天 | ≥3天 | 中支总经理 | |
中支班子成员 | ≤2天 | ≤2天 | 中支总经理 |
>2天 | >2天 | 分公司总经理 | |
中支总经理 | ≥2天 | ≥2天 | 分公司总经理 |
分公司部门级干部 | ≤2天 | ≤2天 | 分管总经理 |
>2天 | >2天 | 分公司总经理 |
第十二条 各类请假需填写相应的单据及应附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下表:
请假 种类 | 填写单据 | 应附相关证明 | 备注 |
病假 | 请假条 | 三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病历卡或住院证明原件。 | 外地诊治应获得市/区级医院的证明 |
事假 | 请假条 | 事假超过三天应附相关说明。 | |
婚假 | 请假条 | 民政部或政府部门核发的结婚证明。 | |
产假/哺乳假 | 请假条 | ||
看护假 | 请假条 | ||
年休假 | 年休假审 批单 | 5天以上需提前两周申请 | |
丧假 | 请假条 | ||
工伤假 | 请假条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伤报告书。 | 相关证明可于事后补交 |
公出 | 请假条 | 根据需要,提供出差申请单。 | 公出事由、地点 |
第十三条 请假规定
(一)请假手续须亲自办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除外,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办理。
(二)假期届满前须续假的应及时报备批准,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除外。(三)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四)未办妥请假手续而离岗或虚假、伪造请假核实属实的,视同旷工。
第四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
事假时长 | 待遇标准 | 备注 |
当月事假<10个工作日 |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发放。 | |
10个工作日≤当月事假≤21个工作日 |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 |
21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年末绩效按50%发放。 | |
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
月度、季度、年度绩效按照在职时间计算,且事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最少单位为1小时。
病假时长 | 待遇标准 | 备注 |
当月病假<10个工作日 |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发放。 | |
10个工作日≤当月病假≤21个工作日 |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位天数发放,当月不再发放绩效工资。 | 病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 |
21个工作日<病假≤12个月 |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
病假>12个月 | 为本人基础工资的70%。 |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
一年内累计病假≤30个工作日 | 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年末绩效按70%发放。 | |
3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 | 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发放结算后年末绩效的40%。 | |
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 | 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
(二)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病愈恢复工作后,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而恢复工作的,应有1至2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内本人基础工资照发。
(四)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满6个月以上而恢复工作的,应有3个月试工期。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发放本人基础工资的75%至90%。试工期满经鉴定恢复正常工作后,应按本人现岗位基础工资发放。试工期间,如系半天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其余部分按规定发放疾病救济费。如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按原本人疾病救济费发放。
(五)如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六)疾病应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公司批准,并应执行请假和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婚假期间待遇
享受婚假标准 | 假期 | 待遇标准 | 备注 |
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初婚) | 3天 | 薪资照发 | 1.须提前15天申请。 2.未休婚假者,可于结婚之后的本年度内进行一次性休假申请。 3.婚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 15天 | ||
再婚 | 3天 |
第十七条 产假、哺乳假期间待遇
请假情形 | 假期 | 待遇标准 | 备注 |
顺产假 | 158天 | 生育保险报销 | 报备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 |
难产(剖腹产) | 158+15天 | ||
多胞胎 | 多生育1个,158+15天 | ||
未满4个月流产 | 15天 | 生育保险报销,工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 |
满4个月流产 | 42天 | ||
哺乳假 | 90天内(每天2个小时) | 薪资照发 | |
看护假 | 3天(针对男员工的配偶生育期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生育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不再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年休假期间待遇
(一)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自第二年起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工龄 | 年休假天数 | 待遇标准 |
1年≤工龄<3年 | 3天 | 薪资照发 |
3年≤工龄<5年 | 5天 | |
5年≤工龄<10年 | 8天 | |
10年≤工龄<15年 | 10天 | |
15年≤工龄<20年 | 12天 | |
工龄≥20年 | 15天 |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度内休年假,未休的假期不延至下年度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由本人申请,休假天数可分段进行,连续休假5天以上者,须提前两周向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意后,方可休假。
(六)中支班子及分公司部门级干部年休假审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9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12天的员工,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当年又请各类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度休假。
(八)跨年度休生育假的员工,只影响其中一年年度休假。
第十九条 丧假期间待遇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兄弟姐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可申请丧假3天(不包括节假日)。丧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二十条 工伤期间待遇
(一)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工伤期间,员工所在部门写出公伤事故书面报告,凭医院诊断证明,经部门经理、分管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按工伤假处理,薪资照发。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第二十一条 因公外出期间待遇因公外出期间薪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加班期间待遇
(一)加班:
1.休息日安排工作的。
2.工作日需延长时间加班的,下班两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加班时间自下班时算起。
(二)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2天(含)以上加班的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加班应按加班申请时间进行打卡,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按照考勤机中记录时间进行统计。(四)工作日或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按照加班时间进行补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它
(一)12:00-14:30参加会议者,牵头部门提供会议通知和签到表作为考勤依据。
(二)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共计5次及以上者加扣100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