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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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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此文共145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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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日期:08月0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加强

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上

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领

导下,接受政府的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第四条全体村民和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本章程,村民委员会根据

本章程规定,可以制订其它单项的“制度”、“民约”、“守则”等配套制度。各项制度的制订,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村民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下列权利:

1、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村的自治事务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3、对本村领导班子成员有评议监督权;

4、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有批评建议权;

5、对违法乱纪行为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权;

6、有劳动生产经营权;

7、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别困难户有取得社会扶助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除履行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外,还须履行本

章程规定的义务;

1、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村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村民团结;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尊重社会公德,开展扶贫济困;

3、依法纳税,及时上交提留、统筹款,积极参与捐资助教创建公益事业活动;

4、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物和集体财产,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义务劳动。

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

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派代表列入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本届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党支部委

员、本村的各党代表、人大代表等组成。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会议方可作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义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

有最高决策地位,它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主要有下列职权: 来源:大汾办作者:dfb [字体:大 中 小]

1、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听取村委会年终总结报告,审议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4、监督评议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廉政作风和工作业绩。

5、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

特殊形式下的替代形式和补充形式,其性质和职权与村民会议的性质和职权基本相同和密切相关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由村民会议派生的。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和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和辞职请求。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作出“停职教育”3--6个月的决定:(1)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群众认为不称职的;(2)拉帮结派,闹不团结,不服从领导,影响村级班子建设,阻碍工作正常运转,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群众意见较大的;(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的;(4)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带头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它规章制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配合上级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有关会议或二次以上拒绝参加有关会议,不按时缴纳各种税费和正当的统筹提留任务。3—6个月满,受“停职教育”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将自己教育结果向村民代表会义作出书面报告,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是否恢复其职权的决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的,可予以继续停职教育,对于没有悔改之意的,可劝其辞职,或者依法给予罢免。

3、审议决定本村下列自治事务:(1)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分配和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4、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案存档。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 ……此处隐藏10491个字……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 范文网wWw.)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年月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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