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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核心制度

时间:2024-10-07 13:50:42
医疗核心制度[此文共10403字]

新增医疗核心制度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要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2、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1 医院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 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2 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2.3 医疗、护理、医技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2.4 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5 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技能。

3、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3.1 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3.2 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

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4.1 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4.2 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5.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7.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8.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要用《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有条件的医院要逐步用《临床路径》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9.逐步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10.建立与完善目前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基础上,逐步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

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2. 医院内部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处理制度。

3.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按程序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由科主任报告医务科并报告主管院长,由医院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报告,

4. 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6. 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7.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 7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2)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

(3)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三、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4.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6.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三)血液品种;(四)采血日期及时期;(五)有效期及时间;(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七)储存条件。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7.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

血液入库。

8.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9.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此处隐藏5975个字……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积极参加科研工作。

9.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做好告知等谈话手续。

10.按计划参加门诊,急诊工作,并执行门诊,急诊工作制度。

二、临床各科主治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副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范围内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指导下级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医疗文件修改,病案讨论,会诊,转诊等各项工作。

3.按时查房,具体参加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和技术操作。

4.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及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5.负责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案。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搞好病房管理。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先进医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作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的工作。

9.按医院规定参加值班、门诊、出诊、会诊工作。

临床主任(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作者: 来源:中国安全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7日 点击数: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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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主任(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的培养及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工作和特殊疑难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

3.指导本科副主任医师,住院医师做好医疗,教学,科研各项工作和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医疗质量。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7.每周不得少于两个半天的门诊工作。

四、医疗核心制度的内容

1、首诊负责制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医生交接班制度 11、新技术准入制度 12、病例管理制度 13、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五、疑难病例讨论时,主管医师应记录哪些内容?

1、讨论日期 2、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3、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 4、参加人员发言 5、讨论意见 6、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

六、会诊制度的内容

1、急诊会诊 2、科内会诊 3、科间会诊 4、全院会诊 5、院外会诊。

七、三级医师查房应重点巡视的内容

1、住院医师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

2、主治医师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⑴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⑵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⑶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⑷、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⑴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⑵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⑶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⑷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

医疗核心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

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例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6查房的内容:⑴、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 ⑵、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⑶、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2、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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