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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应急救援队章程

时间:2024-07-15 19:41:04
退伍军人应急救援队章程[此文共1558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组织管理和救援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是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是白城市洮北区政府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在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市红十字会、区政府和洮北区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参与人道应急救援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由20-40 名队员组成,设队长 1 名,副队长 2-3 名下设若干专业救援分队。队长、副队长由救援队民主推荐产生,经洮北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公布。

第五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坚持“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组织管理模式,有计划的开展日常训练和有关活动。救援队以“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名义开展的训练和救援活动项目,事先须征得区应急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洮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队员

第七条凡50周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具备应急救援相关专业招募条件要求,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和参加志愿服务的能力,均可申请参加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

第八条救援队按照招募队员条件,对申请加入应急救援队的志愿者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后报洮北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备案,并颁发《白城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志愿者》证书。

第九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队员和志愿者,由洮北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对违反本章程、自愿退出或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队员,收回《白城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志愿者》证书,办理有关退出备案事宜。

第十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队员,必须经过红十字应急救护员有关课程的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市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员证书》。以及相关救援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队员应事先充分认识到,在参加志愿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时可能存在较高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

(一)有接受与应急救援要求相关培训的权利;

(二)救援队及队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三)有对救援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自愿申请退出应急救援队的权利。

第十三条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救援队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救援队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对救援事件及被救助者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三)坚持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队旗队徽标识

第十四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队旗、队徽、标识底色均为白色,其内容由“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字样和队徽两部分组成。队徽的使用,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救援

第十五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接受救援任务时,应做到安全第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反应敏捷、行动迅速。救援过程中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洮北区应急管理局的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在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时,要在相对固定的位置插放“白城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队旗。救援队员统一服装并佩戴明显的应急救援队身份标识。

第十七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员在救援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施救者安全的准则,有权拒绝执行超出救援能力的指令。

第十八条在开展政府或红十字会派遣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红十字会报告救援现场进展情况和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章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急救援分队或队员,以及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与积极支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等奖励。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条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的活动及装备经费可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募集、志愿者赞助等渠道筹集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白城退伍军人(兵行)应急救援队各专业救援分队,依据本章程制定组织规程。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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