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民办经营性培训班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经营性民办培训班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其提供的非学历培训服务,培训项目涵盖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成为常规教育的良好补充,也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但是,经营性民办培训班屡屡暴露出的问题,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此,工商部门应加强监管,有效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资质不全问题突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但市场上,由于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以“公益性”名义登记却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大行其道;不办理任何证照就在培训市场上捞金的大有人在;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信息咨询”却开班授课的也大行其道,“无证无照”、 “有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培训机构资质不全问题突出。
二是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大多数培训班为了增加营业收入,招揽更多生源,往往将大量时间和金钱投入到通过纸质广告、网络等方式的广告宣传中。宣传中,不切实际地夸大办学资质、师资力量、办学设施、教学成效,不切实际地使用“一对一名师辅导”、“顶级名师汇聚”、“ 100%提高成绩”、“考试包过”等虚假表述现象大量存在。
三是培训质量难以保障。部分培训班没有专用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民用住宅甚至车库内,其硬件条件不达标。部分培训班聘请的教师缺乏相应资质,而且绝大多数是兼职教师,甚至还有不少在校大学生,在师资力量上没有保证。还有的培训班教学安排无计划,培训教师随意安排授课时间和内容,临时性开课、临时性停课问题并存,教学“缩水缩时”现象严重,致使培训质量难保障。
四是故意设置合同陷阱。很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为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在合同中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设立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一些培训机构号称“考试包过,不过退费”,学员没过时,又称是学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学习;再如很多培训机构单方面规定“学员报名交费后,第一次听课不满意可申请退费,但需扣除一定手续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办理退费”。
二、强化经营性民办培训班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宣传《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利用工商红盾网、“公示栏”等阵地,定期不定期曝光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宣传理性消费理念,倡导消费者根据需求,理性选择经注册、办学资质口碑好的正规教育培训班。
二是注重督促行业自律。一方面依托行业协会平台,制定行业规则和公约,规范、监督本行业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和其他损害行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并按行业规定对违规商家予以惩处;引导相关行业协会主动承担责任,制定经营性民办培训班经营自我约束公约,从而更好地规范和完善经营性民办培训经营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对各经营者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其增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意识,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托工商经济户口和精确点式监管,以辖区城乡结合部、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工商《营业执照》、印刷品及户外广告、格式合同条款等为重点检查内容,深入开展的市场巡查和明查暗访发掘案源,加大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霸王条款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是保护消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覆盖辖区的“12315打假维权提示牌”、“一会三站”、12315申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高效、快捷受理消费者在民营性培训班消费方面的投诉举报,做到深入调查、积极处理、及时反馈,强有力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与教育、民政、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定期不定期开展对经营性民办培训班的检查,对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