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做好办案安全工作的几点思考
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 康强
按照市主题教育巡回指导组要求及市纪委监委统一安排部署,我严格按照主题教育要求开展调研工作,我的调研题目是《关于如何做好办案安全工作的几点思考》,根据工作安排,我带着使命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查处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行成反腐高压态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但从各地工作实际和已曝光的办案安全中的案例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对安全办案也提出了新课题和严峻考验,办案安全不仅影响办案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而且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在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查办案件安全工作监管,已经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个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何使安全办案成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现作几点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一)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意识不强。提到安全办案,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与己无关,总是认为安全办案主要指的是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要求高些,其他案件不存在安全问题,导致对办案安全工作设防意识差,麻痹大意,从而产生安全事故。
(二)办案人员查案能力不足。由于受机构设置和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纪检干部大多“半路出家”,能力水平不系统、不专业,对业务理论钻研学习不够,在遇到违纪案件时,只能是应付处理,甚至现学现用,使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难于保障。
(三)重实体轻程序违规办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特别是上级交办和催办案件而且在规定时限要求结案,急于出结果和交答卷,先调查后立案、查审不分、未经审批使用办案措施等违反程序办案现象时有发生,出现急中生乱,乱中难安全。
(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条件不优。存在着办案人员力量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装配滞后等问题。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缺乏专门的谈话室和办案点,在对调查对象采取办案措施的时候,借助宾馆、外地办公场所等。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及陪护人员人生地疏、专业医护及安全保卫人员力量配备不够,遇有突发事件往往很难及时控制局面。
二、产生办案安全的原因分析
办案安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存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心不强。办案人员能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实,但对于超出自已职权范围的事情,不能做到据理力争,满足于服从和为完成任务而工作;二是作风不扎实。深入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学习、调研少,对案件查办工作的专题调查研究不多,遇到违纪案件仓促上阵。工作凭经验办事,业务上“吃老本”,情感上凭人熟办事,创新上满足于过得去,基础工作做得不深不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方法单一难于取得突破;三是带好队伍、办好案件的动力不足。受体制和机制的约束,在强化办案队伍业务能力培训、综合能力建设上只求能办案就行,办案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上严重不足,凭“一张嘴、两个人、几张纸”难以办大要案,难以保障安全等等。
三、如何做好办案安全工作
(一)尽快开展自查自纠,列出“三个清单”。一是列出问题清单,从工作实际出发,按照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对照整个工作流程,认真查找在执纪审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二是列出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执纪审查承诺制和备查制,分清责任,明确职责,层层传导压力;三是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时限,对照标准,把握关键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一个一个加以整改,确保无遗漏、无盲区。由案管室牵头,对临时办案点进行一次执纪审查安全大检查。
(二)发挥纪检监察室的小纪委作用,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安全大于天,做到程序和结果并重,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形象,严守纪律规矩,克服麻痹心理;二是责任落实到位,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安全,从分管领导到具体办案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履行案件查办和办案安全“一岗双责”;三是加强学习到位,要认真贯彻、深刻领会中央、省、市纪委有关办案安全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专题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同时由案管室会同宣传部制作通俗易懂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流程图,切实提升安全文明执纪办案水平;四是采取措施到位,在所有案件查办前,有针对性地制定案件安全评估方案,并对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置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五是监督管理到位,要把好案件入口和出口,案管室全程监管,增强委机关办案人员安全文明办案的自觉性,发挥各纪检监察室的小纪委作用,指导监督所联系县、部门安全文明办案,牢牢把握执纪审查工作的主动权。
(三)坚持宽严相济,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执纪审查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既要从讲政治、守规矩的高度,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体现从严治党要求;又要进一步深化“三转”,正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探索执纪审查工作新思路,发挥好教育引导作用,引导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积极改正错误,实现执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