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婚嫁彩礼调研报告
(2014年4月)
一、我县婚嫁彩礼现状
通过对全县南北二塬和川区的6个乡镇、18个村的抽样调查,全县农村彩礼普遍较高,由于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经济条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所调查的各个村镇之间彩礼价位各不相同,总体呈现出北塬高于南塬、川区高于北塬的趋势,总体彩礼在13万-20万之间。具体为,南塬在14-15万之间,北塬在15-18万之间,川区在16-20万之间,高于20万的属极少数特殊情况,其中:靠近县城、乡镇街道的村子,彩礼在13-14万之间;居住在塬上,虽远离街道,但交通便利的村子,彩礼在14-15万之间;居住在塬上、远离街道、交通不便的村子或者居住在川区的交通基本便利的村子,彩礼在15-16万之间;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的村子,彩礼在20万左右,但家庭困难、家里兄弟多、老人年迈、残疾的整体高于以上价位区间,最高的甚至达到27万元;婚嫁彩礼平均每年以3万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整体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婚嫁彩礼已成为部分农民致贫的主要原因。
二、“高价彩礼”形成原因分析
1、宜婚男女比例失调。调查发现,在全县各个乡镇,普通存在着婚龄青年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甚至出现了为了结婚几家人相互抢着出高价彩礼的现象。在调查的村子中,婚龄青年男女比例持平的几乎没有,婚龄青年男女数量相差最悬殊的泾明乡练家坪村男女比例竟然达到了4:1。究其原因,一方面,是20世纪80、90年代农村较严重的重男轻女的现象和计划生育国策深入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年外出打工,女青年留在大城市、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较多,这也加剧了农村婚龄青年男女比例失调,男孩找媳妇只有掏高额彩礼从条件更差的地方往回“买”媳妇。
2、受自然经济条件影响。近年来,随着国家系列惠民政策的扶持,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贫困仍然困扰着绝大多数的山区农民。在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山区的农民一方面希望通过女儿出嫁索要高额彩礼改变贫困的生活现状,另一方面为给儿子娶媳妇积累资金或借此偿还娶儿媳妇欠下的债务。调查发现,在一些自然条件落后、交通条件不便、经济状况差的村子以及生活在这些村子里家庭拖累较重的家庭,结婚的彩礼普遍比较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掏高价彩礼也没愿嫁入的现象。不少做父母的为了不让自己的儿子打光棍,宁可债台高筑,也要用高额彩礼为儿子早早“占”个媳妇,有的甚至去借高利贷。
3、相互攀比现象严重。在农村,村民们但凡有点时间都会在庄前屋后围成圈子,议论别人家里一些事情。结婚送彩礼自然是村里的大事,每家嫁娶所花费的金额村民们都会通过闲聊来了解。这样一来,大家都会了解到现在彩礼的“行情”,男女双方在谈论彩礼问题前也都对这一“约定俗成”的彩礼数额心知肚明。同时,虽然人们在闲聊中对巨额的彩礼会加以嘲笑,但是主要舆论的走向是人们对嫁出女儿获得高额彩礼而“一夜暴富”的羡慕,以及对嫁出女儿获得彩礼较低者的嘲笑。其次,还有一些人认为,彩礼是女子身价的标志,嫁女儿不收彩礼,就意味着女儿不值钱,只有收了才够体面,而且收得越高身价也越高,面子便也越大;还有一部分嫁女儿的人家看到别人要了彩礼,就想着自己不要,面子上过不去,也怕别人说自己家的女儿有毛病,从而出现攀比下的“行情”上涨现象,使得彩礼居高不下,这无疑又助长了高彩礼婚姻之风。这种典型的“要面子”、“想长脸”想法是村民的普遍心态。
4、受市场经济观念冲击。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潮流的冲击,“一切向钱看”的观念在农村盛行,逐利思维也在激发着人们的物欲,尤其是随着物价逐年上涨,许多女方家长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就这样送给了男方,等于是给人家养的,所以,应该得到男方的金钱补偿。少数家长甚至将自己的女儿视为敛财工具,靠收彩礼来还自己的债务,这一思维模式在有一儿一女的农村家庭结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随着近年来外出务工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青壮年年均收入一般都在4万元左右,一个家庭年均收入能达到7万元左右,挣钱相对容易,经济收入也逐年增加,从而致使人们对高价彩礼出现跟风现象,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家出于摆阔、显示自己能耐的心理,在送彩礼时大方出手,为彩礼上涨推波助澜,而那些经济能力有限的家庭虽然苦恼,但也只能随波逐流,相互攀比讲排场的虚荣心也难逃其咎。
5、职业媒婆推波助澜。由于受家庭自然条件差、自身长相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差、男女比例失衡等原因影响,男青年找媳妇困难加大,彩礼数额逐年走高,在农村普遍存在一些依靠给人说媒赚钱的职业红娘,他们每撮合成一对后,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酬劳,一般婚介的中介费为彩礼的5%至10%,由于彩礼数额普遍较大,这些红娘每撮合成一对都能获得不菲的酬劳,为了获取更多收入,他们在婚介行为中也会有意哄抬行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对“高价彩礼”现象进行改进和干预的建议
1、加强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宣传、司法、妇联、团委、民政等部门要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村大张旗鼓地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之遵纪守法并自觉与高彩礼婚姻、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高彩礼婚姻的危害性,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各乡镇、村组要开展“反对高价彩礼,倡导婚嫁新风”的主题教育,广泛宣传文明节俭婚事的新风。要不断要充分发挥民间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协调、宣传、监督、引导作用,引导农村家庭把精力用到勤劳致富增加收入上,逐步改变传统不文明的婚嫁陋习,消除除部分农民想通过高价彩礼而“一夜暴富”的思想,有效地制止高彩礼婚姻的发生。
2、加大农村山区扶贫力度。要抢抓国家加大扶贫开发的有利时机,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农民摆脱贫困提供有利的先决条件。对于特别贫困的山区,要加大通村油路、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移民搬迁项目实施力度,给与政策、资金上的倾斜。要通过引导、帮助村民发展致富的主导产业,不断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边远山区村民通过用嫁姑娘得到的巨款彩礼来改变家庭经济拮据现状的现象。
3、依法打击婚姻买卖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婚姻法》执行力度,完善婚姻登记制度,规范结婚、离婚办理程序,充分发挥离婚调解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打击低龄婚育现象和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婚姻诈骗行为,对因高价彩礼婚姻引发的案件,要严肃认真查处,要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民事制裁、经济处罚等措施,切实遏制高彩礼婚姻蔓延。积极探索划定彩礼上线,对不切合当地经济实际,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对双方父母进行教育,保障婚龄青年的合法权益和 ……此处隐藏3791个字……
(1)婚姻市场上逆向选择
在婚姻市场上,婚配双方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在婚姻合约中的逆向选择,这进一步加大了婚姻合约的交易成本。首先,婚配双方开始只能了解一些
表面信息特征(如相貌、财富等),并不了解对方潜在的信息特征(如品德、学识等),而这些特征往往会被特质较差的人所隐瞒,特质较高的人本希望与特质较高的人在一起,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他(她)可能因为不了解信息而作出了最坏的决策,将自己出价给在婚姻市场上积极的搜寻者了。其次,婚配双方在促进信息的双向交流时,往往会出现典型的逆向选择。
如在约会中,特质较差的人往往会为达成婚姻合约而故意表现一些并不存在的信息特征,并且会为迎合对方的喜好而委屈自己,甚至会每天热情的纠缠对方。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导致逆向选择的最差结果。如果双方相互了解,即信息是对称的,这种情况肯定不会发生,所以女性希望通过更多具有保障性的如提高住房、职业、学历等信息要求来降低风险。
(2)交际圈的受限影响信息源
青年人尤其是当前的80后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更多的时间精力忙于工作,交际圈狭窄。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交际圈子基本上是从学校的“宿舍-食堂-教室”三点一线,演变为“家-单位”两点一线。这就使得青年获取婚姻市场信息大大受到限制。虽然当前是信息时代,网络的发达使得生活更加便捷,时下流行的“宅文化”也应运而生。衣食住行很多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于是青年用于现实中扩展交际的时间更加萎缩。
(3)混淆信息干扰最终决策
网络的盛行犹如双刃剑,一方面是爆炸式的信息量给社会带来便捷,但另一方是信息质量受到质疑。大量交友、聊天、社交虚拟网络的负面新闻使得网络公信力受到质疑,从网络上获取信息到现实生活存在差距,所以虽然有一个良好的平台,但大量的干扰信息导致婚姻市场上双方的决策受限制。更多的青年希望在现实社会中互相接触、了解再最终做出选择。
2、女性择偶标准的提高
据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男女比例是男多女少,但在目前的剩男剩女中更多的是女性。原因之一是女性提高了择偶标准。
假设用p表示女性择偶标准,q表示需求、供给数量,s表示供给数量,则q=a-bp,s=c+dp。假设供求均衡时的点是p0点。女性择偶标准的提高,相当于提高价格,价格从p0提高到p1,使得男性对女性需求量减少,从q0减少到q1,但在这个价格下的供给量增加,从s0增加到s1,这样就使得整个市场处于s1>q1的供过于求状态。于是很多高素质的女性成为了剩女。
3、高房价影响婚嫁取向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429人(79.5%的人为“80后”)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4.2%的人表示自己身边的“80后”夫妻因为房子问题产生矛盾的人较多,超过7成人表示自己身边的“80后”因为没房不结婚的人很多,超过5成人认为“80后”夫妻会因为没有房子不幸福。在采访中,很多女性朋友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在选择结婚对象时,一定会倾向有房子的那一方,在现实面前,她们却不得不去考虑如何使未来生活的重担减轻一些。而一些男性朋友却明确表示,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爱情似乎变得非常脆弱,让他们这些买不起房子的男青年成了婚恋市场的弱势群体。在高房价面前,爱情的确变得有些苍白。“没房怎么找女朋友”左右了许多男孩子的心;“没房怎么结婚”也成为女孩子的心声。爱情受高房价的重伤,已是不争的事实。于是,一些人爱上了房子,最后“嫁给了房子”。
如此相亲会,却能折射出当今的多个社会问题,尤其是住房和就业问题可见一斑。
第五篇:农村彩礼退还婚约解除,彩礼能否退还?
农村彩礼问题由来已久,由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彩礼也越来越贵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更多的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本文通过下面案例对农村彩礼进行简单剖析。
甲男、乙女二人在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3月两人取得双方家长的同意于4月2日订婚,甲交给乙现金8800,甲父母给乙1200元并为乙父母买电视机一台,后来在相处过程中乙发现甲好吃懒做,而且热衷于赌博,遂提出要与甲解除婚约关系。甲同意解除婚约,但是要求乙归还两人在交往过程中甲为乙买礼物所花费的共800元人民币,以及甲乙二人订婚时甲和甲父母交给乙的所有财物,乙认为上述财物是甲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甲无权索回。那么甲的要求能否实现呢?
这种事件在农村时有发生,仔细分析一下其实这样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订婚是否是我国法律保护?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即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通常认为,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可以得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
其次,如果乙拒不交还财物,那么诉讼主体应该是谁?
要确定彩礼纠纷案件的主体,重要的是考虑彩礼的财产权属问题。如果彩礼的赠与只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为男女本人;反之,如果彩礼的赠与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在本案中,彩礼的赠与不仅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甲乙本人之间还发生在甲父母与乙父母之间,所以诉讼主体可列为甲乙本人和双方父母。
最后,甲的返还请求能否全部得到实现?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对于赠与财物,应区别对待:对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婚而由单方赠与或由双方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即日常交往的馈赠物,可排除在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之外,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即甲乙在交往过程中甲为乙买礼物所花费的800元乙可以不予偿还。
(二)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归属问题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处理,所谓不当得(更多请你搜索WWw.)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这种不当利益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案件中,甲在与乙订立婚约后送给乙的彩礼,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甲乙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甲乙两人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甲乙婚约解除,两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甲乙双方不能结婚,送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接受人乙继续占有彩礼没有法律依据,甲及其父母有权要求乙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订立婚约,彩礼的赠与,传统的婚姻习俗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压力,而妥善处理彩礼纠纷也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从立法上和司法上给予相对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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