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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1、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2、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3、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4、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5、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
6、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7、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8、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9、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10、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1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2、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13、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注明:下划线标红色处为修改完善的内容。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鼓励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促进学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以贵州医科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学校申报的,获得国家级、省级、部级单位及国家级社会团体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学校按照当年授奖部门所发的奖金,进行如下比例的配套奖励:
1、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
国家级一等奖按1:10配套奖励
国家级二等奖按1:5配套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按1:3配套奖励
省部级二等奖按1:2配套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按1:1配套奖励
2、哲学社会科学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1:2配套奖励
3、社会团体成果奖:
国家级学会成果奖(如中华医学会等),奖励等级参照省部级奖。
4、贵州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按1:0.5配套奖励;贵州医学科技奖二、三等奖不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只有奖励等级未获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8万元
省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省部级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3万元
我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与获得的国家科技奖不分等次一次性给以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学校按当年获以上成果奖金总数的20%另行配套,作为成果组织申报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
第六条 成果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归属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章 科技平台立项及获奖成果奖励< ……此处隐藏37453个字……in-left:59px;margin-bottom:0;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43px">(三) 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运转、维护、维修及消耗配件费用: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需投入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精密仪器的消耗配件(如高效液相色谱柱、紫外灯,荧光灯微波消解罐密封垫、原子吸收灯更换等)。
2.小仪器设备补充及耗材费用:加样枪、瞬时离心机、漩涡振荡器、磁力搅拌器等小仪器补充;原子吸收、气相、ICP等大型仪器的日常消耗费用(如氮气、氩气、氧气、二氧化碳气体等),超纯水系统过滤柱材料更换;常规试剂、试药、玻璃器皿、手套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耗材;液氮购置等费用。
3.办公用品费(含电脑耗材):办公用笔、纸、U盘、墨盒、硒鼓、档案盒、复印机、电脑维护维修等。
4.开放科研项目基金:按要求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等。
5.优秀青年人才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如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6.署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论文、成果、科研开发、转化应用等成果奖励。奖励办法由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定。
7.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各类评估、检查等所需资料费、咨询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按要求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为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团队的申报、检查、评估等费用。
8.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为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种新技术和方法,派人到国内外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习,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主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人才交流培养或联合培养工作。原则上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9.图书、杂志、资料订购、数据库使用费:为更好了解国内外学科相关信息、发展趋势等,需订阅有关杂志及添置相关的图书资料。
上述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年度提出预算,经费使用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1个月内除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外,负责人还要编制多媒体进行专题汇报,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验收。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通过书面材料和现场汇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表及制定依据
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
附件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4: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5: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6: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附件7: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8: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9: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附件10:财教[2016]304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1: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2: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3:黔财行[2016]22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城市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14:财行〔2016〕214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5:黔府办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