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mail 地址: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 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 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开通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 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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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完成的资金划账均以银证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5、若甲方资金账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证转账。
6、若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项服务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银证转账业务无法开展,则银证转账业务终止。
7、甲方还须遵守乙方合作银行关于银证转账业务方面的规定。
8、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预约申请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甲方的资产安全,超过乙方规定额度的转账取款和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转出必须提前一天向乙方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五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与代理人一同到乙方柜台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如甲方本人不能到乙方柜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还应向乙方提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前,乙方仍按原授权委托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按甲方授权执行甲方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法人客户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法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应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交如下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立资金账户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客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甲方以支票存入资金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甲方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前,甲方不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一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乙方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因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完善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遇乙方发生营业部网点撤销、异地搬迁、停业、清算、关闭、合并等机构变更情况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通过各种显示设备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对甲方进行证券交易的某种暗示,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代理新股申购(配售)协议书》、《客户授权委托书》、《权证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可选择签署。如甲方在本协议上选择“是”则表明甲方已详细阅读相应附件,充分理解其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签署了相应附件正文,该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选择“否”,则表明相应附件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本条所称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执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要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后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一致同意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自然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