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不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安全事故或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
⒉未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或有措施、预案不落实。
3.未做到井下全员持证上岗。
4.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台帐,实行登记、销号闭环管理。
5.井下带项目部带班人员空岗或晚下早上脱岗。
6.严重“三违”人员未进行“停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追究。
7.掘进头未配备专职安检员、瓦检员。
8.掘进工作面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或未使用规定的临时支护。
9.井下使用未取得煤安标志的材料、设备、设施等。
10.皮带机主滚筒上方未安设防护板,或传动部件未安设防护网。
11.皮带机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滚筒下风侧未安设CO传感器。
12.工作面未配备现场负责人。
1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4.未24小时执行人员升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的,人员定位系统不能实现全覆盖,不能真实反映井下人员数量和位置的。
15.炸药、雷管未分别存放在专门的物品箱内,混放的。
16.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7.井下放明炮、糊炮的,雷管脚线未及时短接。
18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够。
19.工作面存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20.防灭火工作面无防灭火专项设计或防灭火措施执行不到位。
21.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无防突专项设计或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
22.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3.不按规定悬挂瓦斯传感器或私自移瓦斯传感器。
24.井下存在风速超限的或系统巷道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行人安全的。
25.局部通风机未使用三专两闭锁和双回路供电。
26.备用风机与主风机不是同一型号,不能实现自动切换。
27.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地点供风。
28.防突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
29.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
30.未按规程要求施工抽放钻孔、虚报、假报钻孔量的。
31.井下通风系统存在不可靠、不稳定,无风、微风的。
32.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进行电火焊作业。
33.绞车运行未做到四人联签或提放车时安检员不在现场。
34.井下电器设备不完好、失爆的。
35.掘进工作面未执行先探后掘措施或预留安全距离不够进行掘进作业。
36.有突出(透水)预兆未撤出受威胁的人员。
37.掘进工作面贯通、排放瓦斯等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作业规程、技术措施未按规定审批、贯彻的;或现场未按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要求执行的。
38.在一个作业地点使用两台发爆器或安检员(瓦检员)未随身携带发爆器的。
39.认定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及其他法律条文规定的禁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