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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时间:2024-11-01 11:53:46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合同[此文共3924字]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北京市**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或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或中标服务商)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区教育系统财务事项审计工作,提高对财务工作管理的水平,甲方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乙方为**区教委政府采购审计服务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第 包中标单位,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协议。

一、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1 本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1.4 中标通知书

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包括甲乙双方就具体单项服务内容签订的合同

二、合同术语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的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中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按照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2.1 “甲方”系指北京市**区教育委员会

2.2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2.3 “协议”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约定,包括构成协议的所有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4 “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三、服务范围

3.1 本协议的服务范围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区教育系统的修缮工程结算审核等相关业务工作,具体项目以甲方通知项目为准。

四、服务权限

4.1 乙方作为中标的服务商,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承担向甲方提供承诺的服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4.2 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在本合同中授予乙方的权限,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行使权限。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服务商资格。

五、服务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

5.1 甲方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中规定的“工程结算审查”费用标准下浮20%,支付审核费用。

5.2 具体酬金标准:甲方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中规定的 “工程结算审查”费用标准并结合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审计费用:

A.基本费用:划分差额定律分档累进计算,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 4.5 ‰收费;工程造价2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 4 ‰收费;工程造价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工程造价3.5‰收费;工程造价2000—10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工程造价3.0‰收费。

B.效益费用:按审减额的10%收费

C.AB两项合计的服务酬金下浮20%。

D.最低收费标准为 ¥3000 元/项工程。

5.3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审计报告且甲方审核确认后,以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若超过,则按照本项目预算金额结算。

5.4 甲乙双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办理完服务酬金结算后,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等额发票后15日内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将违约金从当期应付服务费用扣除后再行支付。

5.5 在本协议履行中,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及服务收费价格进行核查,如发现乙方违反了根据甲方所需的具体业务签订的某项服务的协议书中商定的服务承诺及其服务收费标准、未及时向甲方上报调整后的内容,或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时,每发现一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结算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违约行为超过5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降低了根据甲方所需的具体业务签订的某项服务的协议书中商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时,必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进行的收费调整,送交或发传真至甲方,确认收费更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 甲方应负责与本修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及相关资料。

6.2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6.3 当甲方认定乙方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4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1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7.2 乙方在审核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审核资料发表咨询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7.3 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7.4 乙方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到工程现场勘察。

7.5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承担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保证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具备相应资质。

7.6乙方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在接到甲方修缮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后1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该项目审计报告。

八、违约责任

8.1 若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泄露甲方提供的资料或用作其他用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总费用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予以补足。

8.2 若由于乙方过失导致提供的审核或审核报告出现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8.3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向甲方提供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的,每迟延一日,乙方须按照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予以补足。迟延时间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8.4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金额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予以补足。

九、特别承诺

乙方应保证无任何第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主张任何权利。如果任何第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主张任何权利,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甲方为反驳第三方的主张、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十、支付方式

10.1 甲方和乙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10.2 甲方凭乙方交来的合同、服务费用发票、服务项目明细等内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十一、服务延期

11.1 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或单项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提供服务。

11.2 在履行协议和单项服务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可以酌情延长服务时间。

11.3 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拖延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采取加收违约金、赔偿金或解除本协议等措施。

十二、税费

12.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2.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合同解除

14.1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30日内,或在甲方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未能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14.2 因为乙方延迟提供服务,甲方行使解除权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协议即告解除或部分解除。

14.3 如果甲方工作人员发生向乙方索要回扣、恶意压低服务价格、以个人意见影响中介机构发表公正客观报告等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五、破产解除协议

15.1 如果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濒临破产或因其他原因无力履行本协议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协议即告解除。

15.2 本协议解除后,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十六、不可抗力

16.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双方书面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或者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6.2 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另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或者就本协议的延期履行达成补充协议。

16.3 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方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七、协议解除后的自救措施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后,有权选择其他有能力的服务商重新作为协议乙方,另行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同类或类似服务。

十八、争议的解决

甲方与乙方之间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九、协议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由甲方与乙方签署书面的协议修改书后方可生效。

二十、通知

20.1 本协议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回复、确认等,都应以书面的形式通过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双方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以本协议附件一所载明的相关信息为准。如果持特快专递送达通知、回复、确认等,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20.2 如果一方的收件地址、收件人等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十一、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十二、生效及其它

22.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2.2 本协议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 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将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二十三、协议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北京市**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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