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治安案件的办理是防微杜渐,是将犯罪扼杀在萌芽内的重要手段,每一起治安案件的办理,对普通人民群众有着重大影响,对国家公信力也有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公安民警对每一起治安案件公正、合法的办理是人民群众的心声,也体现了我们公安民警业务水平的高低。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1、对治安案件立案查处的重要性认识欠缺,少数民警片面的看待对治安案件的查处,认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立不立案,查不查处无关紧要。
2、情绪懈怠。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比较繁琐,夜以继日的调查取证也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如因一些小纠纷产生的打架斗殴,损毁公私财物等案件,案值小,够不上刑事立案,处理时间长,还往往不能成功。对于小纠纷的调解,一旦双方当事人反悔,前面的工作将付之东流。因此,少数民警出现了畏难情绪,不愿去查处。
3、查破治安案件的奖惩机制不如刑事案件严格,效果不明显,查处治安案件对于民警个人来说,没有荣誉与奖励加成,因此少数急于干出一番事业的民警,就会出现被动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况。
二、工作方法出现的问题
1、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致使过罚不相当。
治安案件的办理一般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是前者的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表现千差万别,危害程度和后果也各不相同,我们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设定和实施相应的的行政处罚时不能正确的做到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以我所为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车站治安民警而言,一般的治安案件多少可以适用于这条法规,但是我们民警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确实对法条的理解一知半解,群众将车开进火车站广场禁停范围内,治安民警就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致使过罚不相当。
2、没有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内自由选择并在决定中适当掺杂个人意志于其间的权利。但有的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处罚动机已经背离了立法和行政的目的。例如,为了创收而罚款,为了打击报复而他人而罚款,为了单位总体下发的治安案件任务而处罚他人。
三、个别办案民警存在政治觉悟不高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各类案件逐年增加。案件多发,未能查结的案件也大量增加,是公安工作的大难题。治安案件大多是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利益关系,久拖不查处,就会影响人民公安的公信力。造成治安案件不能解决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核心还是办案民警政治觉悟的问题。政治觉悟表现在工作责任心方面,个别民警责任心不强表现为:1、对接到的警情不及时登记,有时对登记情况只进行简单的登记,致使后期查证过程中出现巨大困难。2、受理的案件大多对旁证不重视,有时就一份报案材料,对有价值的线索也不深挖,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3、已查证的案件,就因为办案民警的责任心不强,案卷就被胡塞乱放,导致案卷丢失。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铁路公安内部全方位的警务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督查部门职责不清,更多只限于对警察队伍外在形象的的纠察,没有深入到执法活动中去;法制部门对执法的监督也是事后监督,办案结果的监督,对办案过程则不管不问,案件的透明度不高,警务公开制度没真正贯彻落实到位,流于形式。
二、执法环境差。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加上互联网的兴起与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网络对人民警察进行大肆抹黑,使公安机关处于被动地位。
三、警力不足、经费紧张。基层机关面临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等问题更是让基层民警难上加难,给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差旅费问题,公安局规定出差,晚上不住宿不报销差率费,导致民警在平时“缉逃”中还要自掏腰包进行吃饭、休息,极大的打击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危害: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收到影响。治安案件的发案率比刑事案件多的多,并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治安案件能否及时的查处,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由于案件没有及时查处,那些没有得到惩处的违法分子,就会继续在社会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会收到威胁,使人民群众不在信任公安机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不支持就会导致公安工作的被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警的职业自豪感和工作的积极性。有时由于查处不力,使受害人受到巨大的损失,容易引发受害人上访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
治安案件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息息相关,治安案件的查处是重要的法律手段,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举措。因此,就当前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加强职业认同感,提高民警职业素质。
加强民警职业认同感和职业素质是重中之重,也是当务之急。首先要站在讲政治的角度,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树立正确的“三观”,使民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无私奉献,使民警的职业认同感不断加强,其次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根据自身的情况,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方面的培训,提高民警的职业素质。
二、加强执法监督,审查严格不流于形式。
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制部门审查不严格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公安处法制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办案部门送来的治安案件材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要认真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错误的立即纠正,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制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治安管理处罚变得更规范化。通过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更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节假日在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对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可以印一些法律常识小册子,分发给人民群众,来提高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加强警力向基层的倾斜,解决经费紧张的问题。
在我国,基层警力普遍紧张,对于日益繁重的任务与工作有心无力。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警力的增加绝对要向基层倾斜,不能一味的向机关倾斜,所以对于每年新招录的民警,要充实到基层警力当中。二是精简机关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基层所对当中。经费紧张问题是困扰着基层的重大问题。基层所队本来生活、工作就在沿线铁路,有家不能回,生活条件恶劣,只有解决了基层所队经费的问题,民警才能在舒适的生活条件下更好的工作。
五、考核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实事求是。
目前公安机关考核民警的理论和依据是采取简单化、一刀切的手段。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目标考核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作的开展。但是依据调查,基层所队根本不适用于某些考核指标,有些地方为了应付考核目标,追求达标,不得不造假,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因此,为了达到考核的目的,应切合实际制定考核目标和方法。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基层办理治安案件出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只有通过我们每个民警的努力与智慧,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