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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考成绩公布时间与志愿投档录取原则

时间:2024-10-23 13:50:42
广东省高考成绩公布时间与志愿投档录取原则[此文共134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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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后,大家肯定都非常期待高考分数,那么你知道高考分数的公布日期吗,知道广东省高考志愿投档与录取原则吗?小编在这给大家带来2021年广东省高考成绩公布时间与志愿投档录取原则,欢迎大家借鉴参考!

广东高考成绩公布时间与高考人数

5月30日,广州招考发布6月招考日历,其中提到2021年广东高考成绩公布时间为6月24日左右,届时将同时公布录取控制分数线。

近日,2021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今年广东高考报名人数达78.3万人,比去年略有下降。

距离2021年高考还有不到一个月时间,全国各省市陆续公开高考报名人数,部分呈上升趋势:河南高考报名人数达125万人,比去年增加约9万人;山东79.5万人,增加1.3万人;江西49.5万人,增加3.3万人;湖南56.84万人,增加3万人……与全国上升趋势不同,广东报名参加高考78.3万人,比去年的78.8万人略有下降。

广东作为全国8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之一,今年考生将迎来新高考首考。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夏季高考由3门全国统一高考科目和3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实行“3+1+2”考试模式。其中,全国统一高考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全国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需参加。3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

随着考试科目增加,2021年夏季高考考试时间从往年的2天调整为3天,考试安排在6月7日至9日。

广东2021年高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高低排序和院校专业组志愿先后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原则和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四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以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高校根据录取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我省在提前批军检类、非军检类,教师、卫生专项计划,普通类(物理、历史),艺体统考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第六条 提前批艺术统考+校考、统考合格、校考类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顺序志愿投档录取。

第三章 志愿设置及填报

第七条 本科和专科录取批次普通类(物理、历史)均设1个平行志愿组,分别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数,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艺体类统考设1个平行志愿组,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第八条 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自己选考科目情况、考试成绩排位、身体条件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合理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因志愿填报不合理或不符合院校专业组招生要求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征集志愿。

第十条 高考评卷结束后,按普通类(物理)、普通类(历史)、艺体类(分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及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合成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

“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时,按以下原则进行排列:第1位序,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2位序,比较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3位序,比较外语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4位序,普通类专业按选考物理、历史分开两类比较物理或历史成绩高低,高者优先;艺体类专业比较术科统考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5位序,比较两门再选科目中的单科较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6位序,比较两门再选科目中的单科次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第7位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第四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成绩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术科考生需文化课总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

第十三条 平行志愿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可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基本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投档要求(招生章程要求的术科成绩等);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招生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第一次预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五条 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反馈增加计划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增加计划后的计划数1:1比例投档;未按时反馈的,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各批次均实行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 各批次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征集志愿录取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投档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最低投档分数线。

第十九条 各批次录取过程中 ……此处隐藏8933个字……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后无异议方能予以认可。凡申报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逾期未申报的,不得补报,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未经公示的,不能获得相关加分资格。同时取得多项加分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九、招生管理职责

47.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省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我省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48.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以及其他有关工作。配合解决不符合本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4)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宣传指导,承担评卷老师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市要安排人员参加省招生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来访咨询及其他工作。

九、招生经费

49.各级考试机构的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保障。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保障。

50.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按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51.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试卷保密值班、录取等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招生工作纪律

52.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关于印发〈广东省严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招〔2015〕16号),自觉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53.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4.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

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十一、附则

55.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56.特殊类型招生(含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的高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7.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58.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9.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60.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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