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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在实际征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4-10-20 21:38:39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在实际征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此文共597字]

大同市平城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在实际征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我局在认真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后,针对平城区的实际情况,汇总了如下几点问题,特向贵局征询:

一、平城区下辖水泊寺乡、新旺乡、马军营乡三个乡镇,其中:水泊寺、新旺两乡的各个村均已划入了市中心城区。这些年这两个乡的土地已基本被征收,水泊寺17个村的村民早已整体实现“农转非”,部分村的集体承包地已为零(例如永久、解放、红旗、寺儿村、齐家坡等村)。按照新的政策,在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时,补贴人数按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之商确定,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人均承包地为零,如何来计算。

二、水泊寺、新旺乡大部分村集体的人均承包地都在0.1亩以下。按照新政策,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509元)×139×补贴人数(征地面积÷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以征收人均承包地为0.1亩的村集体100亩集体建设用地为例,社保补贴资金为509×139×(100÷0.1)=70,751,000元。这样就极大增加了征收土地的成本。能否在征收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予以区别对待。

三、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包括农村道路、田坎、沟渠、宅基地等)在征收时,已对集体组织进行了补偿,是否可以考虑免于缴纳社保补贴。

四、平城区区域调整后,划入的水泊寺、新旺、马军营三乡。以前在征收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都是按照缴纳“五倍预存款”或是按照集体“农转非”后以城市低保标准领取养老金的形式来执行。在新旧政策的衔接上,需妥善处理,以免引起部分农民的疑虑,造成社会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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