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
(1)服务内容
1) 方案及扩初设计阶段
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全专业各阶段设计相关图纸及文件)后,通过调研项目基本情况、当地气候和资源条件,结合建设方对项目的预期目标,根据《贵州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2/T100-2020)相关要求,对该项目楼(建筑面积共计XX㎡)进行全面诊断分析,提交装配式建筑建议书和策划方案,对不同方案进行利弊分析后建议选用最终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完成装配式建筑预评估,并制定具体实施的关键技术方案和策略。
乙方以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图纸为基础,对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结构、装修等专业图纸提出装配式施工图设计指导意见;根据《贵州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2/T100-2020),提出满足装配率的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为主要内容的设计任务书。
2) 施工图设计阶段
乙方应对标准化配筋的原则、数据的计算、模型的调整、施工内审及优化出具咨询意见,保障设计图纸按照预期符合装配率的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同时,乙方负责完成装配式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并提出装配式建筑施工指导要求。
3) 协助施工图报审
乙方应协助甲方共同编制各专业《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辅助性工作,保证项目顺利通过装配式建筑报审工作。
4) 施工配合阶段
提供装配式建筑施工建议;产品和系统安装过程的检查结果及整改建议;指导技术路线在施工阶段的落实,必要时提供现场施工指导服务。
5) 标识申报准备阶段
报审阶段乙方应根据评审机构相关要求,收集、整理装配式建筑设计标识全部申报材料,编写相应星级要求提交的申报书、自评估报告、各专项计算分析报告等多份装配式认证评审申报材料;评价阶段乙方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程序向装配式建筑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配合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沟通。
7)乙方保证楼能顺利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取得政府部门核发的装配式建筑通过评审意见表。
(2)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相关资料后,根据双方所确定的工作进度与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出具阶段性成果。
2)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成果(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三份):
表1
阶段 | 资料 及 文 件 名 称 | 份数 | 提交 日 期 | 有关事宜 |
方案及扩初阶段 | 成果一: 《装配式建筑建议书》 《装配式建筑策划方案》 《装配式建筑拆分图》 | 4 |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所需材料后 日内 | 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三份 |
施工图阶段 | 成果二: 《装配式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 《关于预制构件生产、存放、运输、吊装等相关的技术咨询文件》 《装配式建筑施工要求》 《装配率计算书》 装配式设计方案各项支撑材料 | 4 | 主体结构施工图获得审查合格证,乙方收到最终版本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后日内 | 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三份,《装配式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蓝图4份 |
一、甲乙双方的协作事项
1.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应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数据,并保证向乙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2. 甲方应负责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各相关单位组织与协调,保证各相关单位的配合与支持,为乙方查阅、复制本项工作所必要的资料、数据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 乙方应根据甲方本项目的目标要求开展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按时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服务工作质量,提交附表1各阶段成果。
4. 乙方应对服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满足甲方的要求。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 乙方同意对所有从甲方收到的资料保守机密,并且除了向其内部因工作需了解信息的雇员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些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2. 双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任何可以接触到全部信息数据资料或部分信息数据资料的雇员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保密约定。
3. 双方同意对信息数据资料进行保密,除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披露时已为公共领域的资料。
(2)这些信息数据资料已通过出版或其它形式成为公众领域所知的部分,并非由于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约定而属于或成为公知的资料;
(3)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在本合同中任何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受方披露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并且该所知并非间接或直接从该披露方处获得。
(4)接受方通过第三方获得的资料,这些资料非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自本合同中任何信息披露方所得,且不对该披露方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5)所有用于本项目的技术,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确认的专利技术潜在有效保护期内的,其余任何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的应用成果均由甲方和乙方共享。同时对于在合同项下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所有科研成果、技术成果、专利等也均由双方共享,甲方和乙方均有资格采用由此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技术在其他项目进行应用。
三、验收、评价方法
装配式建筑采用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通过贵州省装配式建筑评审机的评审,竣工验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最终评价。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 装配式建筑咨询服务
(1) 本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XX元,(大写):XX元整 ;其中不含税总价为:XX 元,增值税税率:6%,税金为: XX 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面积(m2) | 设计综合包干单价 | 设计咨询阶段及内容 | 设计费(元) | |
方案设计 | 施工图 | |||||
1 | 装配式建筑咨询 | XX㎡ | XX元/平方米 | ● | ● | XX |
本合同含税包干总价为乙方包干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工费用、设计成果制作费用、办公通讯费用、利润、税金、乙方赴项目当地工作的差旅费用以及完成合同范围内约定所有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费用。
注:结算方式按7.1(1)含税包干总费用结算。
(2) 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 % | 费额(元) | 付费时间 |
第一次付费(预付款) | 20 | 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 | |
第二次付费 | 30 | 提交表1成果1后,且经相关政府部门完成装配式建筑方案认定、评审通过后个工作日内 | |
第三次付费 | 30 | 提交表1成果2后,且经相关政府部门完成装配式建筑评审通过后个工作日内 | |
第四次付费 | 20 | 项目竣工验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最终评价通过后个工作日内 |
(3)甲方可以支票或电汇等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开具支付款项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含税总价的100%前,乙方需开具发票金额至工程结算含税总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为6%)。
(5) 乙方提供的发票、收款方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等,需与合同一致。
(6)如果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不提供前述发票的,委托人对价款不予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如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设计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五、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照甲方责任规定配合乙方工作,合同执行期顺延。
3. 甲方如未按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每延迟一天支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甲方延迟支付达到30日,乙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合同款不予退还。
4. 乙方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工作,可与甲方协商合同执行期顺延。逾期超过双方约定的顺延期限,每延迟一天支付工作成果应支付合同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额的15%。
5. 在初评完成后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停滞的,双方可协商合同执行期顺延,顺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甲方须在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的80%,待项目重新启动后,乙方继续按合同提交相应成果,待竣工验收并通过相关机构评审通过后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的20%。
6. 竣工后非乙方原因造成在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甲方先支付乙方第四次付款金额的80%,其余20%在验收通过后支付给乙方。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由起诉方选择地方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它
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