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委托经营合同书
委托方:儋州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调查,考虑到乙方在海头镇府所在地经营水厂多年,经营经验丰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头镇红洋水厂的效益,甲方同意将儋州市海头红洋自来水厂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经营范围
儋州市海头红洋水厂辖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居民。
二、提供委托经营使用的设施
儋州市海头红洋水厂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供电线路、建筑物、管网以及库存物等。
以上资产所有权归甲方,使用权归乙方。
三、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0年5月20日至2040年5月20日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依法完成对移交的水厂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移交给乙方。
2、在合同生效的第二天起进行正式的产权及一切档案资产的移交,移交完毕,由乙方接管。
3、为使红洋自来水厂顺利运行,甲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免费指导培训乙方的工作人员,做到乙方工作人员对水厂的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饮用水企业纯属民生,利润微薄,为了支持该企业的发展,确保解决当地老百姓饮水难的实际问题,甲方免收乙方在委托经营期中的一切上缴费。
5、对红洋水厂原有的职工甲方负责安置。
6、在供水区内,甲方要保障乙方独家经营。
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社会矛盾及一切纠纷,甲方必须协助依法处理。
8、对未铺设管网的村庄,甲方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资金力争把管网铺设完善,再移交给乙方使用。
9、水厂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但水厂设备需要大修、更换或改造、扩建时,由甲方出面协助乙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资金,申请到的资金,由甲方负责实施,经验收合格后再移交给乙方。
10、甲方有权对乙方监督,对供水源、水质按期检查,受理一切对乙方经营的起诉,及时通知乙方协同处理。
11、为使水厂合法经营、依法收费,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水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以及物价部门等有关证件。
(二)乙方责任:
1、在乙方经营期内,水厂员工由乙方自主招聘,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负责任何补贴。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债务;乙方不承担由于资产产权不清而发生的任何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不承担现有企业职工的安置义务,原有企业职工的安置由甲方负责安置。
3
、乙方的水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凡有传染病者,不得进入水厂工作。
4、乙方必须对用水户保质保量的供水,对水质进行抽检,不达标的水不能供应用户。
5、水价必须按国家物价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收费。
6、在水厂范围内,不得进行对水质有污染和对环境有污染的经营作业,不得无故停水。
7、乙方要向甲方缴纳原水资源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缴0.1元/吨。
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下则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裁定。
六、生效、其他
1、本合同期满,甲方要转让或重拟委托经营时,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让给乙方。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独自更改。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所有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补充约定与本合同书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儋州市农业委员会
代表:
乙方:
代表: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