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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16 20:55:24
市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精选多篇)[此文共7631字]

第一篇:市节能考核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及《*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确定的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市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各区县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考评办,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区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批准和上报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和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公室。其中,列入国家和省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6月份完成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县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单位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 2万元,第三名奖励 1万元,第四名以后各奖励5千元;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单位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市、区县统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 ……此处隐藏2736个字……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地区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市(管委会)节能日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地区行署。对各县市(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和省节能办考核。

3、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l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和地区发改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时报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管委会)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地区行署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于每年12月20日前:

--省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千家企业报省节能办,同时抄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由省节能办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14年度起开始实行。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地区行署审定后,交由地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地区行署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地区行署暂停对该县市(管委会)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报。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月内,向地区行署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地区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管委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由地区行署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有关产业扶优政策,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

委会)。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管委会)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以上考核奖惩从2014年度开始,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14年10月20日 (地方法规

第五篇: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抚宁县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为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对各乡镇、管区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14个乡镇、管区。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节能工作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3分)

(1)建立节能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人员。(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并有文字依据。(2分)

2、乡镇、管区自身节能工作开展情况(3分)

(1)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章制度。(1分)

(2)人均用能量比上年降低,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计2分。

3、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4分)

(1)组织推广节能灯具。(1分)

(2)每推广2014支加0.5分,最多计3分。

4、淘汰落后产能及控限电工作开展情况(8分)

(1)协助县工信局完成辖区内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1分,没有淘汰任务的乡镇、管区不减分。

(2)完成辖区内非法生产企业关停任务得4分,未全部完成 1

的乡镇按照关停非法企业个数占全部关停任务的比例得分。

(3)完成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限电任务得3分,未全部完成的乡镇按照完成限电任务企业个数占全部限电任务的比例得分。

5、加强节能宣传和培训(2分)

(1)积极主动开展节能宣传工作。(1分)

(2)积极主动开展节能培训工作。(1分)

三、考核程序

1、由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年终一次考核的办法进行,对乡镇、管区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按得分多少进行排位。

2、 通报考核结果,并将此作为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管区全年工作综合考核中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乡镇、管区要高度重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违纪,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比资格,按排名末位对待。

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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